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白酒消费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》,明确白酒消费税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,《公告》自6月1日起施行。
《公告》指出,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,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(不含增值税)70%以下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,应该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规定的核价办法,核定消费税低计税价格。
摘自《华夏酒报》
191300465410830-3198858
2015年07月27日09:56 《华夏酒报》
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白酒消费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》,明确白酒消费税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,《公告》自6月1日起施行。
《公告》指出,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,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(不含增值税)70%以下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,应该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规定的核价办法,核定消费税低计税价格。
摘自《华夏酒报》